南京:企业员工病假工资怎么计算?
1、根据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》(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)第二十七条规定,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,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,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。病假工资、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。国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2、根据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》(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) 第三十二条规定,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、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,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。
原文:https://rsj.nanjing.gov.cn/mailbox/xj-detail.html?metadataId=420003&siteId=57



Copyright C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置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5164909号-7
地址:浙江省宁波市中山大厦10楼 EMAIL:admin@meipin.com
ICP经营许可证:浙B2-20250965 人力资源证: (浙)人服证字(2025)第0203001313号
Power by HR美聘